專利技術申請保護實行先申請制 |
發布時間:2012.11.19 新聞來源:專利技術創新服務機構 | ||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先申請原則是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先后的標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這一規定蘊涵了兩層含義:
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請專利的,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先后的標準;
所謂申請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本條中規定的“申請人”,不僅包括作為申請人的個人,也包括作為申請人的單位。
第二,同日申請的,由申請人協商解決。
國家知識產權局只對協商確定的人授予專利權。如果協商意見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絕協商,則對任何一方都不授予專利權。這是根據“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得出的結論。所以,當出現同日申請的情況時,申請人應當盡量爭取協商一致,要么由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申請批準后專利權歸他們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由其對其他申請人授予免費的實施權,或者給予其他申請人適當的補償。
同時,專利法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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